专业制胜,终局翻盘!官世燕律师代理合同无效案件实现再审逆转
发布时间:2025-09-28
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条文与生活事实之间搭建桥梁——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守护法律的精准适用。本期案件中,我所合伙人、副主任官世燕律师代理的小美(化名,以下人物均为化名)执行异议、合同无效案件中,通过专业策略与执着坚持,最终实现再审逆转,不仅为当事人保住了财产,更明确了“恶意串通”的司法认定标准。
纠纷起因:一份协助执行通知引发的权利之争
2020年5月,小美和小帅经朋友介绍认识,虽然二人都是二婚并且各自带着一个孩子,但是小美和小帅彼此都将对方的孩子视若己出,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小美和小帅决定再婚。2021年1月,小美和小帅登记结婚,此时小美也怀孕了,为了迎接新生命,小帅提出让小美和他一起回自己的老家,家里有亲人可以帮忙照顾孩子,回去后保证能给她一个幸福的家庭。小美为了孩子的未来,关闭了正在盈利的公司,和小帅共同回到了老家遵义。
就在小美安心待产时,小帅的前妻小风不断以探望孩子为由,到小帅和小美家中制造矛盾,对小美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在长时间的对抗中,小美十分后悔放弃了自己正在盈利的公司和小帅回到老家,不仅没有一个稳定幸福的家庭,还要不断面对小帅前妻的骚扰,最终小美不堪其扰,在2021年9月,与小帅协议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人共同生育的孩子小颜由小美抚养,小帅将其自建的三间门面赠与给小颜,作为孩子的抚养费,此后小帅不再单独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小美一直代孩子管理三间门面,收取租金用以和小美的共同生活。
2023年4月19日,小美突然收到了一份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小美将出租门面的租金拿去偿还小帅的债务。手足无措的小美咨询其他律师后,代书起草了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但该申请书最终因小美不是对的申请人而被驳回。

此后,小美找到官律师,官律师认真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后发现,现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居然是当时由小帅抚养的孩子小奇。原来在小帅和小美离婚后,小帅的前妻小风通过诉讼方式,将原本由小帅抚养的小奇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由于2020年1月,小帅在抚养小奇期间,将当初离婚时答应赠予给小奇的房屋擅自出售,小风在变更抚养权后发现了该事实,于是以小奇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了小帅,要求小帅支付出售小奇房屋的款项,并且还起诉要求小帅支付小奇抚养费,最终判决后,小奇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小奇母亲小风还和小帅因为个人争执、矛盾大打出手,最后小风以故意伤害罪将小帅送进了监狱。
由于小帅在监狱服刑,因此小风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一直无法执行到位,于是小风便将小帅赠予给小颜的三间门面作为财产线索提交给了执行法官,最终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那么小颜能否排除小奇的执行呢?官律师认为,关键在于小美和小帅的《离婚协议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若该《离婚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那么小颜便获得了三个门面的合法权利来源,便可以排除小奇的执行。
显然小奇的母亲小风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就在官律师代理小美提起执行异议后,小风又以小奇名义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小美和小帅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导致小奇债权无法执行到位,损害小奇合法权益为由,主张认定《离婚协议书》中赠予条款无效。
就在上述过程中,官律师一路陪伴小美从执行异议,到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再审,再到合同无效之诉的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再审发回重审,反败为胜。
一审二审失利:“夫妻身份”成了“恶意的原罪”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需要分别举证证明恶意串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两个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1.对于是否损害小奇合法权益:小帅在和小美离婚时,小帅明知道小奇的房子被出售,但是却没有为小奇预留财产,因此导致现在执行不到位,故损害了小奇的合法权益。
2.对于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之嫌疑:这是一个主观评判,由于小帅和小美并非是一般普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而是具有亲密关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夫妻,因此小美是具有知晓并与小帅串通的条件。同时,小帅赠予给小颜的门面是小帅的婚前财产,实质并非其与小美的夫妻共同财产,小帅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全部赠与给小颜,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嫌疑,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离婚协议书》赠予条款无效。
对于一审的认定,官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没有损害小奇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恶意串通,理由是:
1.《离婚协议书》不是赠予的全部财产,庭审中举证证明了小帅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小奇的债权是在《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判决,并且目前无法执行到位不是因为《离婚协议书》的签订,而是自身履行能力的变化导致;
3.没有证据证明小美和小帅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恶意串通需要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仅靠推定夫妻身份便认定恶意串通。
综上,官律师代小美提起了上诉,并且补充提交了离婚时小帅的其他财产证据。
然而,二审法院审理后仍然认可一审法院的观点,以夫妻关系推定小美与小帅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小奇的合法权益”,认定离婚协议中的赠予条款无效。随即,执行异议之诉也因为《离婚协议书》赠予条款被认定无效而被驳回。

二审判决作出时,小美的心瞬间降至冰点,想着独自一人远离家乡嫁过来,没想到最终不仅婚姻不幸,还让自己和孩子失去了最后的保障,陷入了一个接一个的诉讼中。就在小美无比绝望时,官律师坚定的告诉小美,这个案件仍然有争议,不要放弃,为了孩子我们也要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绝不能让夫妻的身份,变成推定你恶意串通的原罪。
背水一战:开启“证据重构”再审之路
经过一审二审的失利,官律师一边鼓励小美不要放弃,一边重振旗鼓,“从败诉判决中挖掘法律漏洞”,这次,官律师重新将一审、二审的裁判文书以及各方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复盘,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解释》等条文,找到再审申请的三个关键点和新证据:
第一,提交财产新证据,证明三间门面不是小帅全部财产;
第二,恶意串通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法律适用错误;
第三: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以‘行为作出时’为时间基准”的基本法理。
与此同时,官律师重新完整的准备小帅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的收益和财产证据,以及后续小帅偿还了小奇债权的证据,陪小美踏进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门。
再审逆转:正义终至,最好的生日礼物
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一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指定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中,官律师最终发表以下三点代理意见:
首先,关于恶意串通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规定对于恶意串通的认定,确立了高于一般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需达到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前述分析,在无证据证明小美和小帅婚前私自出卖小奇房产的情况下,小奇债权及抚养费的相关生效判决均发生在小帅和小美离婚之后,原审判决仅因二人曾系夫妻关系,就认定小美具有知晓并与小帅串通的条件,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支撑更,难以达到证明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其次,关于损害小奇合法权益的认定:小帅将小奇房子出售是在认识小美之前,属于小帅的个人婚前债务,没有证据证明小帅和小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小美足以认知到该协议第二项的签订会损害小奇的权益,从而放任其发生。同时,小帅和小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还有其他足以覆盖小奇债务的其他财产,并且小帅也已经履行完毕了小奇的债权,小奇的权益无论从合同签订时还是此刻,均没有受到损害。
最后,小奇其他无法履行的债务不应作为本案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小奇的其他债务均是在小帅和小美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产生的,《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小奇还由小帅抚养,小奇母亲也认可二人离婚时小帅具有抚养能力,因此小帅和小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未影响小帅对小奇的抚养,后续无法执行到位是因为小帅个人境遇发生了较大的转折和变化,其原因不能直接归责于《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帅和小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足以认知到该协议第二项的签订会损害小奇抚养费方面的权益。


最终,再审法院全部采纳官律师意见,作出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小奇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那天正好是小美的生日,她说,这是她收到的最好的生日礼物。
案件意义:为“被推定的恶意”正名
本案的胜利,不仅保住了孩子的“保障”,更明确了两大司法规则:
1.“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以‘行为作出时’为时间基准”的基本法理,即协议效力认定需以“签订时的财产状况”为基准,而非“后续执行结果”;
2.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亲密关系不必然等同“恶意”,需提供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主观故意,而非简单推定。
正如官律师所说:“法律不应该去轻易推定‘恶意’,法律应首先保护每一个普通人的生存权。小美的案子,不仅仅是为客户辩护,而是为母亲的爱辩护,为孩子的未来辩护,为法律的精准适用辩护。”

案件结束后,小美给官律师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德才兼备,情系百姓,专业精湛,维护权益”。官律师团队看着锦旗,更深刻体会到:
律师的职责,不是“打赢官司”,而是在法律条文与生活事实之间搭建桥梁——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守护法律的精准适用。而这,正是律师职业的尊荣所在。

编辑 | 周黔堃
校对 | 官世燕
审核 | 程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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