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陪练,产生损害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5-11-11
友情陪练,产生损害由谁担责?
本期编辑:周菁菁律师,电话:13639228110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8日晚,刚取得驾照的刘某请求好友即被告孙某免费陪同自己驾驶新车上路实习,被告同意。次日空车返回途中,孙某感觉车辆异常,遂要求刘某靠边停车。被告下车检查,刘某则在车上对车辆进行发动由孙某听异响等,但由于刘某操作不熟,在运行车辆的过程中因紧张致使车辆发生溜车事故,刘某连人带车撞向路边民房,致案外人金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
由于刘某的车辆没有购买相关保险,受伤人员及车辆损失共计15万元均由刘某自行承担,2015年1月13日,刘某的即原告等以孙某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律师意见:
刘某是具有完全驾驶资质的驾驶人员,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应当尽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刘某在取得孙某的同意后由孙某跟车实习,目的是为掌握驾驶技术,而非提供劳务,故两者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形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纯粹生活层面的友情陪练。
然而,因实习人员经验不足,在线路选择和驾驶操作等方面仍依赖于陪练人员的指挥,而被告疏于观察周围环境,对车辆停靠不当、停车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未能尽到应有的提醒义务,致使车辆溜车发生损害,存有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拥有驾驶资质,对风险判断具备完全能力,却疏忽大意,以致停靠地点选择不当,主观存有重大过失,据此应减轻被告责任。本案中,机动车驾驶本属高危作业,刘某正是基于对被告人品、能力、技能等各方面的合理信赖,才选择了师从被告,并将人身、财产安全一同托付,故被告既然已先行作出情谊承诺,在施惠过程中即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等优势条件,切实担负起刘某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这不仅是受惠人合理信赖之期待,更是施惠人诚实信用之使然。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判决被告承担10%的责任,原告承担9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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