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债权人如何追讨欠款?
发布时间:2015-12-03
夫妻双方离婚后,债权人如何追讨欠款?

本期编辑:郭雪莲律师 咨询热线:15885699566
2012年7月,罗先生和张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全部归妻子张女士所有,共同债务也全部由张女士负责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罗先生因经营生意的需要曾向朋友孙总欠款10万元。孙总向张女士催讨债务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要点是孙总可以向张女士主张债权吗?孙总的债权形成与罗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法律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现如今,张女士已经与罗先生协议离婚,那么,这笔债务孙总有权找张女士讨债吗?
律师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双方离婚后并且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双方清偿到期债务,不受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约定的限制。请求清偿不能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列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被告。
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尽管离婚时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针对上述案情,罗先生和张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孙总的10万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罗先生和张女士在离婚时虽约定共同债务由张女士负责清偿,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诉讼主张。孙总可以将罗先生和张女士共同起诉,要求赔偿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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