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失踪、恶意拒签,法院如何送达相关文书?
发布时间:2015-12-15
债务人失踪、恶意拒签,法院如何送达相关文书?
本期编辑:周菁菁律师 电话:1363922811
案情简介:
邹某与马某系朋友相识,2014年,马某找到邹某,提出借钱用于资金周转,并告知自己拥有房产一处可用于“抵押”。考虑到朋友一场,而马某有房产用作“抵押”,邹某便将12万元的现金借给马某。后还款期限,马某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并且无法取得联系,邹某拟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债权人邹某无法联系上债务人马某,诉讼程序中,法院如何送达呢?
律师意见: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五种方式。本案中,债权人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就已经发现债务人马某联系不上,已经产生失踪的迹象。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必然出现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案件也因此一拖再拖,最后迫于无奈,只好选择公告送达。然而,公告送达周期长,公告期为60天(涉外3个月),一个案件至少也要经过两次公告。因此,债权人怎样在事前做好防范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不受老赖侵害,便是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债权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送达地址,有利于解决送达难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时,送达条款应对送达地址作详细说明,应载明送达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此处的地址应是与当事人有联系的地址,比如是身份证地址、家庭地址、经常居住地、工作地址,法人工商登记地址、营业场所地址等,而不应是与其毫无关联的地址。另外,还需特别注意需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向本合同中载明地址向另一方送达法律文书时,由于该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而无法送达,或者收件人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视为受送达人已收到法律文书并对法律文书所述内容表示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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