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5-12-02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期编辑:王倩倩律师
郑某于2012年2月2日入职某公司,由于该公司的人事管理的王经理休产假,因此郑某入职时,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王经理修完4个月的产假回来,在郑某的多次要求下,2012年6月3日公司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填写为2012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1日。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郑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6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遭到拒绝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公司答辩称,2012年12月3日已与郑某补签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的起始时间为郑某入职的第一天,因此,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补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赔偿”与“补签合同”都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补签劳动合同的方式关于双倍工资罚则的意义在于可以使得用人单位在签订后不再受双倍工资的责难,但不能豁免其之前未签劳动合同之责任。因此,针对上述案情,郑某有权要求公司于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6月2日因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促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并不能抹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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