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的难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5-12-13
夫妻财产分割的难点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财产分割是夫妻离婚的重大问题,而进行夫妻财产分割,首先要确定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详细整理了夫妻财产分割在实务中难点问题以及相应的分割原则,以供阅读。
一、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三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分割原则:原则上,婚前财产归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则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为个人财产。
二、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结婚后的财产,主要分为个人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1、个人所有: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所有。此外,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个人所有。比如,结婚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2、共同共有:
原则上婚内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有其他约定或特别情形的除外。比如,婚礼上收到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只有一种情况,不管婚前还是婚后,双方父母都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任何一方子女名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分割原则:原则上,婚后财产只有夫妻共同共有部分可以分割。但,夫妻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父母出资购房的,要具体分析。
1、婚前父母出资
父母出资购房,原则上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2、婚后父母出资
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3、婚前或婚后,双方父母出资
双方父母都出资购房,不管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四、婚内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旨在绕过婚姻关系问题直接解决双方之财产纠纷,以保护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由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无效。
分割原则: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五、房改房,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分割原则:该房屋不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产物。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工所有。而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那么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
分割原则: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故只能将购房款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予以分割。
六、夫妻双方的赠与与撤销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