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 | 男子酒后入厕摔残 餐馆未尽安保义务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5-12-22

男子酒后入厕摔残

餐馆未尽安保义务应当赔偿

本期编辑 李雄刚律师

联系电话:13308526663

案情简介:

  201425晚上,王某到夜市一家餐馆吃宵夜,至少喝了两瓶100毫升白酒。当晚10点,王某与张某等5人相约吃烧烤, 6人共喝了11瓶啤酒。约半小时后,王某到厕所方便,因厕所湿滑不慎摔倒

王某被送进医院救治,同年918日司法鉴定王某颅脑损伤致偏瘫,评定4级伤残,终身需大部分护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今年6月,王某将黄某夫妇以及5个朋友起诉到夜市法院,请求7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万元。

经法院现场勘察,烧烤店老板黄某夫妇因经营需要,将门店外侧的阳台地面垫高后,安装了蹲便器,并将侧面用薄层板围起来,建成了一个简易厕所。经法院现场勘验,厕所内栏杆仅高0.56米,距楼下水沟8.7米高。

律师意见:

厕所是烧烤店进行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附属设施,简易厕所垫高后的地面距栏杆顶端仅0.56米,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关于栏杆不应低于1.05米的规定。同时,单薄的层板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日晒雨淋,变得非常脆弱。烧烤店的厕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王某明知自己刚饮用了较多的高度白酒,又到烧烤店继续喝啤酒,其过量饮酒造成自身自控能力的下降,同样是导致其摔落的重要原因。王某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烧烤店老板的责任。

  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共同饮酒人在喝酒过程中是否有提醒、劝诫、照顾、扶助等注意义务,是否对醉酒者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而在本案中,王某只喝了不到1瓶啤酒,不存在劝酒也并未喝到失控状态,同时,王某上厕所依然在烧烤店内,属于烧烤店的合理监管范围,因此王某的5个朋友不负有安全照顾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等5人强行让他饮酒,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5人饮酒已达到完全失控的状态,所以6人共同饮酒的行为与王某受伤没有直接因果联系,判决张某等5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上厕所依然在烧烤店内,属于烧烤店的合理监管范围,因此王某的5个朋友不负有安全照顾义务,但经营者擅自改装建筑设施,且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因此本案的损失,由店方承担60%、王某自己承担40%

  

附:司法实践中一般共同饮酒人在以下情况要承担相关责任:

  1.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

  2.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要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

  4.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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