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 | 欠债后卖房,逃避债务的行为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5-12-28

欠债后卖,逃避债务的行为有效吗?

本期编辑:周菁菁律师,电话13639228110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王某(单身)声称经营所需向朋友范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利率等作出了约定,并用王某名下一套200多平米的住房用作了借款的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范某保管。

2014年的2月,范某在多次索要欠款均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将王某诉到了人民法院,并依法提出了保全查封申请,但范某未料到的是,在法院去房管部门查封的过程中,才发现该抵押房产已经被范某80万元“卖给”了其父母,双方不仅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支付款项的相关单据,并且该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王某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生效吗?

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王某在借款时,以房产作为抵押,虽然该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王某在后来违背诚信原则通过挂失房产证的办法,私自重新办理房产证,并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父母,其行为存在明显的联合串通,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可以认为可依法撤销情形。

审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在将房屋产权证交给债权人后,以挂失等方式重新补办相关证件,并将房屋过户至父母名下,其行为存在明显的欺诈及恶意,而作为王某的父母一方,对于儿子的200万元的巨额债务,处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而作为共同的家庭成员,其财产的流转发生在巨额债务发生后,且不能说明转让的正当理由,该行为符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王某夫妇与其父母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确认所涉房产归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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