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

旅客行李丢失,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6-01-19

旅客行李丢失,谁来担责?

王倩倩律师


   案情简介:

201618日,张女士乘坐遵义到达绥阳的客车。刚上车,客运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乘客们将行李放置于客车的货厢里,然后坐到车票上的指定位置。到达绥阳后,张女士下车前往货厢取回自己的行李时,发现自己的行李却不见了。原来,张女士的行李被其他乘客拿行李时顺手牵羊的偷走了。张女士找该工作人员争论,让其赔偿行李不见的损失。张女士认为行李箱是客运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放置货厢的,现在行李不见了,该工作人员就应当赔偿。张女士还称其行李箱里有5000元的现金并要求该工作人员赔偿。

本案中,张女士应该向谁主张索要赔偿呢?该工作人员应当赔偿吗?

根据我国有关运输合同和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首先,张女士从购买遵义前往绥阳的车票并登上客运车辆时,旅客运输合同已成立。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依照合同有将旅客及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张女士应客运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将行李放到车下的行李仓内,使乘客失去了对行李的控制,直到乘客到站下车时才能恢复其对行李的控制,在此期间,乘客对行李的保管义务同时转移给了承运人。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负有安全保管行李的义务。

其次,当客运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确要求乘客把所带的行李放在行李仓中时,应按照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乘客办理有关交接保管手续,或者履行告知义务,而该客运公司并未履行好保管义务及告知义务,造成张女士行李的丢失,客运公司存在过错行为。张女士在携带贵重物品上车的情况下并没有将贵重物品进行登记或将行李内的财务状况告知客运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对于托运人未声明的贵重物品,不可能按照贵重物品的保管方式予以保管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张女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另外,针对张女士称其行李箱里有5000元现金,还必须有相关凭证可以证明,否则不能仅凭一人说辞予以认定。

最后,工作人员与客运公司是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工作人员要求乘客将行李放置行李仓内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本身没有过错,对张女士行李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张女士与客运公司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有将乘客及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张女士的行李丢失,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针对旅客的行李存放与保管,客运公司目前还没有严格且完善的相关规定以及手续,建议客运公司能加强此方面的规范管理。乘客自身也应加强警惕,如有贵重物品,应告知客运公司,由客运公司决定是否运输及督促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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