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赴贵阳学习“僵尸企业处置、破产案件管理、重整及清算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16-09-26

本所讯:2016年9月23日至25日,我所律师谢辰月、陈娟赴贵阳参加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举办的“僵尸企业处置、破产案件管理、重整及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与破产管理人实务专题讲座的培训。本次讲座邀请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专家和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作为主讲人,分别从律师的视角和法官的角度对破产实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点评,将破产程序中涉及的重整、清算等问题一一剖析,为律师以及法官在今后处理破产案件时指明了方向。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法人踏上市场经济的舞台,不断发光发热。然而,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得很多企业法人遭受到了重创,资金的短缺、管理的混乱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健康有序的经营,逐渐走向衰落,最终无法生存。一个企业法人的诞生,需要通过注册登记等相关程序,一个企业法人的消亡,在要完善注销手续前,需要对企业进行清算,需要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做一个了断”,否则,这个企业法人将不能依法退出市场,同时也会损害它的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很多企业法人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往往会因为诸多原因而不愿对企业进行清算。再加上我国《破产法》出台的时间较晚,并且在实践中被运用的频率非常低,很多债权人在追偿债务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去启动破产程序,很多企业法人也因为不了解破产程序的保护机制而拒绝通过破产的程序来清偿企业债务。因此,对大多数债权人、债务人,乃至于律师和法官而言,《破产法》是一部极为陌生的法律,《破产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护功能便得不到较好的发挥。

我所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企业法人的自行清算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于2015年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破产管理人。通过这几天的有效学习,将《破产法》的相关理论知识与我所在自行清算过程中积累的实务经验进行紧密结合,一定会对我所处理破产清算实务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培训结束后,谢辰月律师和陈娟律师同时获得了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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