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组织全体律师学习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谈论“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07

本所讯:2016年11月5日早上,我所组织全体律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33号文件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
新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2008年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规定:
一、强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社会法治的拥护,以及党组织在律所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禁止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死磕”,发挥“异见领袖”作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危害公共安全。
三、律所在设立、变更分所中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
四、律所应当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奖惩分明。
五、律所的“副业禁止”。
我所律师对“新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风险防范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在执业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能因为贪图金钱而去损害当事人、律所以及国家乃至社会的利益,即使遇到不公正待遇,也应当理性维权,不能通过违法手段“死磕”。

律师,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新办法”的一些规定(尤其是第50条),从表面来看,确实有损律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宪法自由的嫌疑,然而,规则的存在不是为了禁锢人,而是利用人们对规则的“畏惧”心理来指导人们遵循正确的行为规范。作为律师,我们和普通民众相比,更应当遵守规则,维护规则,不能为了贪利去轻易打破一个业已存在的规则。
同时,为了更好地响应“新办法”中关于律所建立健全收费制度的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我所律师根据我所以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相关收费标准和遵义地区的实际经济状况,讨论形成了《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即日上报遵义市律师协会备案。根据“指导标准”规定,我所律师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以“指导标准”为收费的参考依据,不断规范律师的收费标准,进而健全我所的收费制度,全方位的提升我所的管理制度,增强我所的竞争力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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