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

热烈祝贺我所承办的桐梓县同立方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和解成功

发布时间:2019-02-02

2019年1月22日,桐梓县同立方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债务人”或同立方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桐梓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和债务人同立方公司达成和解,化解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同立方破产的成功和解,是我所承办的第一个破产和解案,意义非凡。



2018年6月7日,债务人因资不抵债向桐梓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8年7月4日,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黔(2018)0322破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破1号决定书,指定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担任同立方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2018年8月31日,同立方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桐梓县人民法院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管理人报酬的情况说明》《资产议价方案》。会议结束后,我所作为管理人立即和具有投资意向的购买人洽谈,经多次磋商、协调,均未达成投资合意,《资产议价方案》未成功实施。同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以及避免诉累,立即向未被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发放了“债权初审意见函”,书面告知债权人提交补充证据进行债权核查的期限、地点及联系人。在债权人的配合以及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管理人通过核实债权人的银行流水记录,债务人公司的原始财务凭证,对每一笔债权进行认真仔细的核实,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对未确认的债权,管理人依法向债权人发放了“债权不予确认通知书”,告知其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自2018年10月起,债务人向管理人表达了和解意愿,并向管理人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和管理人进行讨论、协商。在讨论、协商过程中,管理人严格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基础,以化解和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矛盾经济矛盾、社会矛盾为目的,多次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019年1月16日,债务人正式向桐梓县人民法院申请和解,2019年1月17日,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破1号之一裁定书,裁定桐梓县同立方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和解,并进行了公告。2019年1月22日,桐梓县同立方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桐梓县鑫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理人令狐荣飞主持,参加本次会议债权人为同立方公司的所有普通债权债权人,出席人数符合《破产法》的规定。此外,桐梓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姚宏图、管理人程吉芬、陈娟、邓召果、王璇和解保证人遵义财祥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等人列席了会议。令狐荣飞律师召集参会债权人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激烈的讨论,最后,债权人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和解协议(草案)》的票数为12票,占债权比例的84.99 %,不同意的票数为1票,占债权比例的 15.01%。本表决结果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协议(草案)》顺利通过。2019年1月29日,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破1号之二裁定书,裁定认可桐梓县同立方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和解协议;裁定终止桐梓县同立方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和解程序。

同立方公司破产案的成功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管理人共同努力的结果,桐梓县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和解中发挥了公平、公正的裁判职能;同立方公司破产案的成功和解,有效缓解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同立方公司破产案的成功和解,为管理人、法院在处理今后的破产案件中,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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