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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建筑被强拆,应按重置价格还是市场价值赔偿?

发布时间:2019-06-30

城市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为了适应城乡整体的发展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搬迁,以促进土地利用和资源整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能否真正维护被拆迁群体的利益,取决于其能否超越自身利益站在弱势群体一方考虑,如果政府只出于对自身的考虑并深陷于此无法自拔那被拆迁人的利益将十分堪忧。为此,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其自身并无强拆决定权。 

理想并非完全等同于实际,政府组织的行政拆除屡禁不鲜,其根本源头在于被拆迁户无法提供证据。法定程序明确规定政府应当依法拆迁,征收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告知、听证、评估、报批、补偿等法定程序。但是,行政诉讼中,原告若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违法强拆行为客观存在且由被告实施,但是行政机关在进行强拆时既不通知拆迁人、又不做出书面决定,更有甚者通过委托开发商、拆迁公司、村委会、街道办或者借助违章、不动产未经登记、无证的名义,让被拆迁人自我感觉背离政策主动配合拆迁,这些人为因素的可操作性远超乎被拆迁人的认知,另外受制于法律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不高,若想跟拥有公权力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对簿公堂,无疑增加了被拆人举证的困难。因此,要求法益被侵犯人承担证明强拆主体强拆行为客观存在的举证责任,显失公平。

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充分考虑到了作为原告一方的弱势群体,基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能力、证明责任不同,这对于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更为有利,为了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行政诉讼原告,原则上,原告只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具有明显优势的被告政府部门承担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在其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将承担举证不利即败诉的后果。对于被强拆的不动产的赔偿范围和标准问题,应当遵循拆多少补多少,拆迁后获得的最低补偿应当能在同地段购买到同等面积、相同装修的不动产。未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无证房屋、违建等强拆事由并不能表明不动产所有人不享有合法财产权,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法律制度在适用于这些地区时尚且有滞后性,在实际落实中更不能期望农村地区产权管理制度趋于完美。针对长期正常使用的房屋土地,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律、尊重历史,综合考虑建筑的建造历史、房屋来源、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建房成本投入以及建房时立法情况等因素确定赔偿价值,坚持全面、合理的拆迁理念,一次性赔偿救济到位,惩戒违法强拆行政行为又不失对被侵权人的体恤与关爱。

本文转载自“文启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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